(2024年4月29日中共哈尔滨工业大学第十三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140次会议审议通过2024年5月7日哈尔 滨工业大学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电动车管理,深化安全校园、文明校园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安部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以及《黑龙江省电动车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动车管理坚持安全至上、教育与管理结合、 非必要不使用的原则,坚持“严格控制增量,逐步消化存量”总体目标,实行实名制登记备案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电动车包括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低速电动车。所有电动车及其蓄电池禁止进入校园内所有建筑物。
第二章管理职责分工
第四条 学校加强对电动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相关部门和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一)保卫部(处)负责校园电动车的统筹管理工作;负责电动车校园通行证的办理工作;负责校园公共区域内电
动车的日常巡查、纠违处置工作;负责对电动车充电的日常检查工作;负责协调督促各部门对电动车进行日常检查管理;负责电动车出入校门的管理工作。
(二)学生工作部(处)/团委负责统筹全校学生使用电动车的教育与管理工作,引导学生遵守相关管理制度,规范使用电动车。
(三)总务处/后勤集团负责禁止电动车及其蓄电池进入学生宿舍楼、教学楼、食堂等公共建筑的监督管理和日常巡查劝阻及配合违规查处工作;负责校内电动车临时充电设施建设、运维及安全管理工作。
(四)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禁止电动车及其蓄电池进入实验室的监督管理工作和日常巡查、督促整改及违规处理工作。
(五)各二级单位落实主体责任,负责本单位师生员工规范使用电动车的教育与管理工作;负责住校学生电动车使用及充电的日常检查工作;负责配合相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对违规人员进行处理。
第三章登记管理
第五条 校园内使用的电动车须取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放的电动车号牌,保卫部(处)负责办理电动车校园通行证,每人限办一证,人车证绑定,每年审验一次。
第六条 按照非必要不使用电动车的原则,学校严格控制校园电动车数量。确需使用并已拥有电动车的,按照“使用人申请、二级单位审核、保卫部(处)审批”的流程办理校园通行证,具体流程如下:
(一)确需使用电动车的人员进行个人申报,后勤保障等部门用于服务保障的公用电动车通行证由所在单位统一申请(不接受个人申请),并签订规范使用电动车承诺书。
(二)各二级单位对个人申报及公用电动车申报办理校园通行证进行严格审核,确保电动车合法性且使用状况良好,对电动车使用人驾驶、停放及充电情况负责。
(三)保卫部(处)对二级单位审核通过的申报进行审批,备案登记后发放电动车通行证。
(四)保卫部(处)今后不再为新入学和校内居住学生新增的电动车办理校园通行证。
第七条 电动滑板车、平衡车、非标电动车、改装电动车等不予办理电动车校园通行证,不准在校园内使用。
第八条 首次办理校园通行证的工本费由学校承担;如需要更换或补办,工本费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第九条 严禁使用或协助他人使用虚假材料,或采用其他欺骗手段申请办理校园通行证;禁止伪造、盗取或变造校园通行证;严禁售卖、出租或出借校园通行证;禁止使用伪造、盗取或变造的校园通行证。
第十条 校园通行证持有人应当保持校园通行证清晰、完整。如校园通行证损坏,无法辨识,应当及时申请更换。禁止故意损坏、遮挡、不悬挂校园通行证。
第十一条 电动车消化存量措施
(一)学生可根据个人意愿将电动车邮寄回家庭所在地或二手出售,学校将实施奖励政策(毕业年级学生可使用至毕业,不享受奖励政策)。
(二)学生毕业离校的,电动车需自行带离校园,其名下电动车校园通行证同时失效,不得校内转让使用。
第四章行驶管理
第十二条 禁止未办理校园通行证或校园通行证期满的电动车进入校园,安保人员有权对进出校园和在校园内行驶的电动车进行检查和管理。
第十三条 在校园道路骑行电动车要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校园道路电动车骑行限速20公里/小时。
第五章停放及充电管理
第十四条 电动车应当在学校划定的非机动车停放区域内有序停放,严禁占用或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区域。
第十五条 禁止电动车及其蓄电池在校园所有建筑物内停放、放置或者充电。禁止私拉乱接电线、插座或者“飞线充电”等不安全充电行为。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建设临时充电设施,仅供住校学生电动车充电使用(不含教职工和走读学生)。
第六章违规处理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一)电动车及其蓄电池在校园建筑物内停放、放置或者充电;
(二)私拉乱接电线、插座或者“飞线充电”等不安全充电行为。
学生第一次违规的,给予批评教育并暂扣违规电动车或蓄电池;第二次违规的,给予警告处分;第三次违规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教职工第一次违规的,核减半个月的月度绩效,非在编人员退回派遣公司或解除劳动合同;第二次违规的,核减1个月的月度绩效;第三次违规的,核减3个月的月度绩效。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法交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一)使用虚假材料或采用其他欺骗手段办理校园通行证;
(二)伪造、盗取或变造校园通行证。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一)故意损坏、遮挡、不悬挂校园通行证;
(二)不服从学校相关管理人员管理;
(三)驾驶电动车在校园道路行驶,不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关于电动车骑行规定的;
(四)电动车不在规定区域内停放,占用或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区域。
第一次违规的,暂扣校园通行证一个月并记录在案;累计第二次违规的,注销校园通行证,同时通报所在单位。
第二十条 被注销校园通行证的,车主应当在收到通知后的3个工作日内到保卫部(处)办理校园通行证注销手续,上交校园通行证,并将电动车带离校园;逾期未办理的,将 通报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回收校园通行证交至保卫部(处)注销。
第二十一条 日常巡查发现长期无人使用、未办理校园通行证、校园通行证期满或者已被注销校园通行证的电动车,学校将协助交警等相关部门进行集中处置。
第七章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三条 威海校区、深圳校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此办法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保卫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哈工大保〔2024〕124号 哈尔滨工业大学关于印发《哈尔滨工业大学电动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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