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工业大学校园机动车辆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校园道路交通秩序,促进校园交通环境良好有序,保护师生员工校园通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哈尔滨工业大学停车场管理办法》、《哈尔滨市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哈尔滨工业大学校区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标准的批复(哈价经发【2013】61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哈尔滨工业大学一校区(含土木楼)、二校区、科学园校区所有机动车辆。学校保卫处具体负责校园机动车辆管理工作。
第三条学校通过校园车辆出入管理系统对机动车辆实行智能管理。
校内机动车辆经授权后通过“ETC”+“车牌识别”方式通行校园,车辆通行权限由保卫处负责审核授予。
校外机动车辆通行校园实行收费管理。
第二章校内车辆管理
第四条校内机动车辆通行校园应当办理车辆“通行授权”。
第五条校内机动车辆分为七类:学校公用车辆、职工自有车辆、聘用职工自有车辆、学生自有车辆、企业单位车辆、校内其它单位车辆、校内居民自有车辆。
第六条车辆“通行授权”的办理条件及收费标准如下:
(一)学校公用车辆(A类)的办理。学校公用车辆是指车辆所有人为“哈尔滨工业大学(无其他后缀) ” 的车辆,并且该车辆现确实在学校相关单位使用。办理车辆“通行授权”时需提供车辆行驶证原件,经审核后予以办理,审验期限为三年,暂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职工自有车辆(B类)的办理。职工自有车辆是指车辆所有人为人事处在编教职工的私有车辆(含配偶车辆)。
1、职工自有车辆(B1类)办理 “通行授权”(可办理多辆),需提供车辆行驶证原件、工作证原件、结婚证原件等,经审验后予以办理。暂不收取任何费用,审验期限为三年。
每名职工名下多辆机动车若其中一辆车进入校园,名下其它车辆再进入校园,车辆只可免费停放2个小时(累计),超时部分则按物价部门规定收取临时停车费。
2、车辆所有人非职工本人自有车辆(B2类),经所在
单位证明,确系职工本人长期使用的,并且没有办理过其它车辆“通行授权”,办理时需提供工作证原件、车辆行驶证原件以及所在单位证明(附件一),经审验确认后予以办理,暂不收取任何费用,审验期限一年。此情形只允许办理一辆机动车辆“通行授权”。
3、职工本人名下已办理过一辆机动车辆“通行授权”,且该职工同时为公司法人,则该公司的车辆(B3类)办理“通行授权”时,需提供工作证原件、车辆行驶证原件、公司法人证明原件,经审验后予以办理,每年收费1200元。
(三)聘用职工自有车辆(C类)的办理。聘用职工自有车辆是指车辆所有人为学校聘用人员的私有车辆(含配偶车辆),聘用职工分为学校人事处备案的聘用职工(含劳务派遣人员)和校内各单位自聘职工。
1、聘用职工(含劳务派遣人员)自有车辆(C1类)办理“通行授权”,需提供劳动合同原件、车辆行驶证原件、结婚证原件、所在单位证明,经审验后予以办理。审验期限一年,暂不收取任何费用。
2、车辆所有人非聘用职工本人的自用车辆(C2类),经所在单位证明,确实职工本人长期使用的,并且没办理过其它车辆“通行授权”,办理时需提供车辆行驶证原件、聘用合同原件以及所在单位证明(附件一),经审验确认后予以办理。审验期限一年,暂不收取任何费用。
3、聘用职工只允许办理一辆机动车辆 “通行授权”。
4、聘用职工自有车辆办理“通行授权”,车辆通行权限只限其工作所在校区。(确实需要开通其它校区通行权限的,由所在单位出具说明提出申请办理)
5、校内各单位自聘临时工作人员自有车辆(C3类)办理车辆“通行授权”参照聘用职工办理。
(四)学生自有车辆(D类)的办理。学生自有车辆是指车辆所有人为在读研究生的私有车辆(含配偶车辆),分为博士研究生车辆(D1类)、硕士研究生车辆(D2类)和非全日制(委托培养、定向培养、专业学位)研究生车辆(D3类)。办理车辆“通行授权”时需提供车辆行驶证原件、学生证、学生卡、结婚证原件,经审验后予以办理。审验期限为一年,每年收费300元。
1、本科生不予办理。
2、在校内居住的硕士研究生不予办理。
3、非全日制研究生自有车辆办理“通行授权”,需所在院系出具学籍证明方可办理,且车辆通行权限只限其学习所在校区。
4、研究生自有车辆只允许办理一辆机动车辆“通行授权”。
(五)企业单位车辆(E类)的办理。企业单位车辆是指车辆所有人为“哈尔滨工业大学×××”,且该单位在学校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备案的车辆。办理车辆 “通行授权”时需提供车辆行驶证原件,经审验后予以办理,审验期限为一年。
车辆所有人为企业单位的,由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审批确认,根据单位实际情况限量办理车辆 “通行授权”,每年收费1200元。
(六)校内其它单位车辆(F类)的办理。车辆所有人系外来驻校单位、租用校内车库、校内经营、租用校内房屋或场所等单位或个人的车辆,办理车辆“通行授权”时需提供相关证件,经审验后予以办理,审验期限为一年。
1、外来驻校单位车辆(F1类)办理 “通行授权”时,需提供本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和车辆行驶证原件等,审验合格后可予以办理,每年收费600元。
2、租用校内车库的车辆(F2类)办理“通行授权”时,需提供租库合同和车辆行驶证原件等,审验合格后可予以办理,每年收费600元。
3、校内经营业户的车辆(F3类)办理“通行授权”时,需提供营业执照和车辆行驶证原件等,审验合格后予以办理,每年收费1200元。
4、租用校内公产房屋的单位或个人的车辆(F4类)办理“通行授权”时,需提供租用合同和车辆行驶证原件等,审验合格后予以办理,每年收费1200元。
(七)校内住宅小区居民(非本校职工)自有车辆(G类)的办理。校内住宅小区居民自有车辆办理 “通行授权”时需提供车辆所有人房证、户口、身份证、行驶证,经审验后予以办理,审验期一年,暂不收取任何费用。
居民自有车辆只能停放在校内居住的住宅小区内,严禁占用学校教学区的公共停车资源。
第七条除学校公用车辆(A类)和进校服务车辆外,办理 “通行授权”车辆仅限非营运车辆,中小型客车限9座以下车辆,各类货车不予办理。
第八条校内车辆夜间停放的条件及收费标准。
校内车辆夜间停放的时间为00:00-06:00,即车辆在校园内停放至次日00:00后,或在00:00-06:00驶入校园停放,视为车辆夜间停放。
(一)职工自有车辆(B类)可有一辆车在校园内夜间免费停放,其名下其它车辆如同时进入校园夜间停放的则需按物价部门规定收取停车费用。
(二)企业单位车辆(E类)、校内其它单位车辆(F类,不含F2类)不得在校园内夜间停放,如停放需按物价部门规定收取停车费用。
第九条已办理过车辆“通行授权”的师生员工更换机动车辆时,应到保卫处登记变更车辆信息。
第三章校外车辆管理
第十条校外车辆进入校园按照物价部门规定收取停车费。
第十一条经哈尔滨市物价监督管理局批准,外来车辆在学校校园出入、停放按以下标准收费:
白天时段(8:00—20:00)计时收费。
停车2小时以内收费5元,不足2小时的按2小时计费,超过2小时每半时加收1元,超出2小时余时不足半小时的,余时按半小时计算。24小时最高收费20元。
同一个校门出入15分钟内免收停车费。
夜间时段(20:00—次日8:00)计次收费。
夜间时段停车每次收费6元。
第十二条校园基建、大修等施工车辆,需要多次通行校园的,施工单位须提前携带校内相关单位证明申报车辆出入时间、校门,经审批后以每张3元购买专项用途《公务车辆出入凭条》(附件二),按指定校门通行。
第十三条公安、消防、部队、救护、工程抢险等特种车辆(有特种车辆标志的),确因工作需要或紧急情况通行校园的,经管理人员核对登记后放行,免收费用。其它情况按一般校外车辆管理。
第十四条出租车禁止进入校园。雨、雪天、持重物、接送老幼病残等特殊情况允许进入,但须同一校门出入,15分钟内免收停车费,如超过时限则收取停车费。出租车严禁在校园内等客、载客。
第四章 因公来校车辆管理
第十五条外来车辆因各类公务进入校园,由校内相关接待单位提供给来访者《公务车辆出入凭条》,离开时在出口凭《公务车辆出入凭条》冲抵外来公务车辆停车费。
第十六条《公务车辆出入凭条》由保卫处审核发放。校内使用单位需到保卫处网站下载《公务车辆出入凭条》申领单(附件二),经保卫处核定用量后免费领取。如使用单位使用数量超出规定范围,超出部分则需按每张2元交费领取。
第十七条每张《公务车辆出入凭条》只能冲抵一次外来公务车辆停车费。使用时,必须加盖使用单位公章后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持有《公务车辆出入凭条》车辆不得在校园内长时间(不超过学校日常工作时间)停放和过夜停放,如超时限停放,超时部分按物价部门规定收取停车费。
第十九条学校各单位接待上级领导视察、检查等重要公务来访车辆,可由校内相关单位提前在校园车辆出入管理系统平台(各院级单位有相应的预约权限)预约登记,填写来访车辆信息并提交申请,管理员审核通过后,相关车辆可在规定时间和校门免费通行。
第二十条学校各部门相关主管单位、协作单位车辆(H类)确因公务需经常出入我校校园的,经审批通过后可办理车辆“通行授权”。
(一)学校各部门相关主管单位车辆(H1类),由校内相关单位出具证明(附件三),经审批确认后办理,每年收费600元。
(二)学校各部门协作单位车辆(H2类),由校内相关单位出具证明(附件三),经审批确认后办理,每年收费1200元。
(三)学校各部门相关主管单位、协作单位车辆(H类)禁止在校园内长时间停放,每天累计在校园内停放不得超过2小时。超时则按照物价部门规定收取停车费。
确因公务需在校内长时间停放的,由校内相关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批确认后可办理延时停放。
第五章 校园内车辆违规处理
第二十一条校园内车辆违规主要指:
(一)车辆在校园内违规停放。
(二)车辆在校园内超速行驶。
(三)车辆在校园内争道抢行,乱鸣笛。
(四)车辆在校园内不服从工作人员指挥、不听劝阻。
第二十二条校内车辆一年内在校园发生违规情况,将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理:
(一)校内车辆第1-2次违规的,保卫处对车辆驾驶人进行告知提醒。
(二)校内车辆第3-5次违规的,保卫处对车辆驾驶人进行告知提醒,同时将车辆违规行为纳入车辆驾驶人所在单位年度安全责任考核。将车辆违规行为在校园网保卫处网站或系统户外LED屏进行通报曝光。
(三)校内车辆第6-7次违规的,在本条第二款违规处理结果基础上,将车辆信息录入校园车辆出入管理系统黑名单,解除车辆校园通行授权一个月。
(四) 校内车辆违规8次以上的,在本条第四款违规处理结果基础上,另外加收下一年度车辆“通行授权”费用600元。
第二十三条在校园内由于车辆违章造成交通事故的,除依法追究事故责任人外,还将在校园网上予以通报,并纳入车辆驾驶人所在单位年度安全责任考核。
第二十四条车辆在校园内违规造成所在单位年度安全责任考核被扣分的,应由所在单位对车辆驾驶人做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五条校外车辆在校园内第1-2次违规的,保卫处对车辆驾驶人进行告知、提醒。校外车辆在校园内第3次违规的,将车辆信息录入校园车辆出入管理系统黑名单,禁止该车进入校园。
第六章停车场管理
第二十六条学校委托有停车场管理资质的物业公司收取校园停车场车辆停放费,车辆停放费使用停车场专用税务发票。
第二十七条学校委托物业公司收取的车辆停放费为学校场地资源占用费,学校不负责保管和看护车辆,如有丢失、损坏等,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为便于全校师生员工进行监督,保卫处每月定期在校园网上将车辆“通行授权”办理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内容为车牌号码、车辆所属类型、所在单位及收费数额。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2011年1月1日施行的《哈尔滨工业大学校园机动车辆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附件一:办理车辆“通行授权”申请表
附件二: 《公务车辆出入凭条》申领单
附件三:外来公务车辆办理校园“通行授权”申请表
附件四:无审批办理车辆“通行授权”的办理流程
附件五:需审批办理车辆“通行授权”的办理流程
附件六:外来公务车辆免费出入校园流程
注:详细附件请查看保卫处相关下载——交通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