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公安局
户籍政策业务办理工作权限(试行)
为贯彻落实《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试行)》哈政发【2016】5号文件精神,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快新型城镇化进程。在市域范围内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划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公民可自愿到公安派出所更换居民户口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等相关法律及公安部、省厅规定,现制定户籍业务办理工作权限如下:
一、派出所办理的户籍业务权限
(一) 出生登记
1、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新生婴儿无论婚生或非婚生均依据《出生医学证明》登记,可随父或随母在本市办理出生登记,不再要求监护人出具计生等其他部门证明。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或母姓。考虑到社会实际情况,公民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选取其他姓氏。包括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的扶养人姓氏;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等三种情形。少数民族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婴儿的民族,父母不是同一民族,可根据其父母的意见,选择一种民族进行登记。未满十六周岁的出生登记,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2、非婚生婴儿出生登记原则上凭《出生医学证明》随母落户。特殊情况,要求随父落户的,需要做DNA亲子鉴定,凭鉴定结果落户。如父亲已婚的,须征求同户配偶同意后再办理随父落户手续。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非婚生婴儿落户与婚生婴儿具有相同权利。为非婚生婴儿落户后,要及时通报当地卫计部门。
3、出国人员在国外出生的婴儿。出生登记应具备如下手续:父母或监护人书面申请;国外《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公证部门翻译并公证的国外《出生医学证明》公证书;父母及子女回国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随父或随母出生登记。
4、父母均为居民集体户婴儿出生登记。出生婴儿父母系单位居民集体户或省、市人才中心居民集体户要求出生登记的,依据其《出生医学证明》可在其父或母的居民集体户中给予登记,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5、在暂住地出生的婴儿出生登记。应回父或母户籍所在地办理出生登记,凭暂住地卫生部门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出生登记。
(二)市内迁移
1、本市公民以购买、交换、分配等合法方式取得住宅商品房、售后公房等房屋所有权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权的,可在房屋所在地派出所直接办理落户,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居民户口落户。
2、本市居民集体户(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院校、科研单位)因房屋动迁、出售等理由正当的,可向本市非直系亲属户籍所在地申请户口迁移,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居民户口落户。
3、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承租人同意;迁(移)入后不造成住房困难;房屋所产权人或承租人死亡,因故无法变更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因正当理由无房屋所有权证,经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户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意形成书面证明的,经外勤民警调查、主管所长审批,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办理居民户口落户。
4、租、借房屋落户。市内公民无房而租、借他(她)人房屋长期居住要求落户的,派出所依据房主本人出具书面同意落户证明及房主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承租证、房屋租赁备案证等证件,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居民户口落户。
5、出国人员户口恢复。因出国户口被注销人员要求恢复户口的,依据其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原件及其被注销的原始户口登记资料,由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恢复户口。回国后要求在非注销地落户的,户口注销地派出所应给予出具本人户口登记全部信息的户口注销证明,落户地派出所根据其户口注销证明及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恢复户口。
(三)户口注销
1、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本市公民正常死亡,申报人应持医疗单位或医务人员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户口注销,同时收缴居民身份证。
2、本市公民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申报人应持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公民被宣告死亡,应持法院出具的死亡宣告判决书,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户口注销。
3、本市公民应征入伍的,应当在入伍前向户口所在地申报,凭入伍通知书和本人居民户口簿,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户口注销。
4、出国、出境的本市公民不注销户口。已在国外、境外定居的本市公民,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出入境管理的有关规定申报,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户口注销。
(四)公民申请变更或更正姓名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姓名。
视情需提供如下手续:监护人申请;学籍档案复印件(加盖学校公章、经手人签字)及学校同意变更证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父母离婚涉及未成年子女变更姓名,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父母双方同意变更的书面材料或公证书;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再婚后其未成年子女变更姓名,需提供父亲和继母、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后,父母双方同意变更的书面材料或公证书,未成年人要在其申请书上写明“同意更名”的意见并签属原姓名;派出所相关所长当日审批,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办理变更姓名。
(五)公民申请变更更正非主项户口登记项目
1、户主与户成员关系变更:凭分户、并户、更换户主时的相关材料。手续齐全,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变更。
2、住址变更:凭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或单位、居(村)委会证明。手续齐全,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变更。
3、婚姻状况变更:凭结婚证、离婚证、法院判决、离婚协议书、民政部门证明等原件。手续齐全,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变更。
4、文化程度变更:凭毕业证书、肄业证书原件。手续齐全,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变更。
5、服务处所:凭单位证明。手续齐全,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变更。
(六)户籍证明
出具户籍证明(不包括公安部公布的十八种证明不该由公安机关出具的),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七)出具外地公民临时身份证明
对于下列情况,经询问本人,并经全国人口基本信息资源库核实,可以出具临时身份证明:持有过期三个月内的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外地公民;持有过期一个月内的临时居民身份证的外地公民;持有过期六个月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的外地公民;持有过期二月内的港澳台通行证的外地公民;持有《学生证》的外地公民;持有《驾驶证》的外地公民;持有《工作证》的外地公民;持有《结婚证》的外地公民;持有破损有效身份证件的外地公民;持有户口簿原件或复印件的外地公民;持有二代身份证申领证明的外地公民;持有二代身份证复印件的外地公民;持有《户口迁移证》的外地公民;持有近期来哈机票、车票、船票的外地公民;自己能准确提供本人及家人信息的外地公民。由派出所户籍外勤民警直接办理。
(八)市外迁入
1、哈市生源派遣或重新改派遣到哈市的应、往届统招大专(含)学历毕业生,可直接办理落户。
(1)已在哈市购房的可到购房地派出所落户。
(2)在哈市无房产,可到其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落户。
视情需提供报到证、毕业证或学位证、哈市迁出注销证明、迁移证原件及复印件。有接收单位的需提供接收介绍信。已购房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税务部门出具的购房发票、购房合同的原件以及复印件,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居民户口落户。原户籍在外省需要哈市出具准迁证的,由本人持手续到落户地分、县(市)局打印签发准迁证,随来随办。
2、外地生源派遣或重新改派遣到哈市的应、往届统招大专(含)以上学历毕业生,可直接办理落户。
(1)已在哈市购房的可到购房地派出所落户。
(2)在哈市无房产,可到其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落户。
(3)在哈市无房产、无直系亲属的,派遣到省、市、区人才中心,可到省、市、区人才中心或所在单位居民集体户落户。
视情需提供报到证原件以及复印件、省、市人才中心的大专(含)以上毕业生落户证明、迁移证、毕业证或学位证原件以及复印件。有接收单位的需提供接收介绍信。已购房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税务部门出具的购房发票、购房合同的原件以及复印件,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居民户口落户。原户籍在外省需要哈市出具准迁证的,由本人持手续到落户地分、县(市)局打印签发准迁证,随来随办。
3、具有硕士、博士学位或留学回国由教育部或省博士后管理站派遣到哈市的毕业生,可直接办理落户。
(1)已在哈市购房的可到购房地派出所落户。
(2)在哈市无房产,可到其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落户。
(3)在哈无房产、无直系亲属的,可到所在单位居民集体户落户。
视情需提供报到证或教育部、省人社厅、省博士后管理站的落户介绍信,毕业证或学位证原件以及复印件。接收单位出具的接收介绍信。已购房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税务部门出具的购房发票、购房合同的原件以及复印件,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居民户口落户。原户籍在外省需要哈市出具准迁证的,由本人持手续到落户地分、县(市)局打印签发准迁证,随来随办。
4、已将户口落在就业地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因工作变动离开就业地,但超过教育部门改派期限无法办理改派手续的,或持迁移证(落户地址非原籍)未落户毕业生, 依据黑公治[2013]11号《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全省公安机关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有关户籍、居民证管理便民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第一项第一条进一步放宽毕业生落户政策中:适用于毕业八年(含)以内,以毕业证签发日期为准的规定,可直接办理落户。
视情需提供本人申请、哈市迁出注销证明、解除劳动合同,毕业证、报到证原件以及复印件、父母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居民户口落户。原户籍在外省需要哈市出具准迁证的,由本人持手续到落户地分、县(市)局打印签发准迁证,随来随办。
5、哈市生源因出国留学、中途退学、考取研究生或博士生、派遣到直辖市、援疆、援藏要求回哈市落户等没有派遣证的,可直接办理落户。
视情需提供本人申请、哈市迁出注销证明、学校出具未派遣证明或退学证明或考取研究生或博士生通知书,援疆、援藏证明,迁移证或户口簿、毕业证原件以及复印件,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居民户口落户。原户籍在外省需要哈市出具准迁证的,由本人持手续到落户地分、县(市)局打印签发准迁证,随来随办。
6、户籍地在哈市范围以外的复员军人,配偶在哈市有常住户口,依法登记结婚,可直接办理落户。
视情需提供省、市、县(市)民政部门复员退伍办公室出具的复员退伍士兵、士官落户口通知书,有接收单位的出具接收证明,军人身份证编码表,原籍户口注销证明(原籍不能提供注销证明的,由受理人查询全国人口基本信息库并注明“查无此人”),复员军人证、结婚证、配偶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以及复印件,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居民户口落户。
7、哈尔滨市民政局所属儿童福利院收养的弃婴、孤儿,可由儿童福利院到辖区办理落居民集体户。
视情需提供民政局收养入院审批表,派出所报警案件登记表,区、县(市)民政局介绍信,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8、户籍地在哈市以外入伍的转业军人,经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军人转业安置办公室安置(含自主择业)到我市的,可为本人办理落户。
(1)在哈市有配偶的,到配偶户籍地派出所落户。
(2)已在哈市购房的可到购房地派出所落户。
(3)在哈市无配偶、无房产的可到安置单位居民集体户落户。
视情需提供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军人转业安置办公室出具的军人转业干部落户介绍信(含自主择业),接收单位证明,军人身份证编码表,原籍户口注销证明(原籍不能提供注销证明的,由受理人查询全国人口基本信息库并注明“查无此人”),转业证、配偶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原件以及复印件。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居民户口落户。
9、特殊说明。落户政策中随迁未成年子女所在户口的户主不是其父母的,需提供原始《出生医学证明》或独生子女证或母子健康手册或加盖学校公章的电子学籍档案复印件;随迁的未成年子女,出生时没有随父姓也没有随母姓落户,有原始《出生医学证明》,可以随迁落户;随迁的子女已超过18岁,仍在学校读书的,由学校提供在校学生证明,可随迁落户;离婚带子女落户的,需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民事调解书)。
二、分、县(市)局办理的户籍业务权限
以下六项,派出所在三个工作日内调查上报,并经网上流转,分、县(市)局户政科在三个工作日内审批办结。
(一) 出生登记
1、十六周岁(含)以上申报往年出生登记的,一律凭《出生医学证明》或DNA亲子鉴定办理,不再要求监护人出具计生等其他部门证明。父母户籍不在同一居民户口簿内的,不再要求非落户地一方出具未落户证明,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凭审批材料办理落户。
2、无《出生医学证明》或无DNA亲子鉴定申报随父或随母落户的。对于家庭确实困难,无法承担亲子鉴定费用,无法鉴定的,可凭居(村)委会证明、医疗卫生部门出具的住院纪录、产妇病历、生产纪录等医疗手续、派出所调查材料、学籍证明等相关材料。
视情需提供:落户申请(其中未成年人由监护人代为表达意愿);学籍档案复印件并加盖学校公章或责任区民警实地调查三名以上知情人询问笔录;派出所调查报告并加盖派出所公章;父母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原件以及复印件;落户地村委会及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同意落户证明,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凭审批材料办理落户。
(二)市内迁移
1、本市公民结婚,要求迁入本市配偶处户籍居民委地址标注为乡村的,经本人申请、凭结婚证,需提供落户地村委会证明,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凭审批材料办理居民户口落户。
2、本市公民,要求整户迁入户籍地居民委地址标注为乡村的、凭本人申请、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土地使用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年10月28日修订)第二章第八条: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第四章第二十二条: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四章第二十四条:涉及村民利益的有关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的规定”。提供落户地村委会证明和村民代表会议记录,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凭审批材料办理居民户口落户。
(三)公民申请变更或更正姓名
1、十六周岁(含)以上的公民申请变更姓名的,应适当加以控制,没有充分理由的不应轻易给予变更。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视情需提供如下手续: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户口姓名与工作单位人事档案不符的,需单位出具证明和人事档案复印件(需经办人签字、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父母离婚涉及子女姓名变更的,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凭审批材料办理变更更正。
2、公民申请姓氏变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因血缘关系在父姓或母姓之间变更的;因收养关系变更姓氏的;因涉外婚姻关系变更姓氏的;因父母离婚或者再婚变更姓氏的;因其他特殊原因需变更的,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凭审批材料办理变更更正。
3、公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办理名字变更登记:由乳名改为学名的;在同一单位(学校)或者近亲属中名字相同的;未成年人因父母离异、再婚或收养关系要求变更姓名的;名字中含有不易识别的冷僻字、异体字、繁体字的;名字的谐音或者含义容易引人误解、歧视或伤及本人感情的;公民出家或僧尼还俗的;姓名粗俗不雅、有违社会公德的;其他特殊原因。
4、已出家的佛教徒在登记户口和办理居民身份证时,应当使用本人的佛教法名,并在居民户口簿曾用名一栏中登记世俗姓名。未出家的佛教徒在户口登记和办理居民身份证时,不得使用本人的佛教法名。鉴于伊斯兰教经名仅具有宗教意义,仅限于在宗教仪式场合使用,其信徒在日常生活、工作、学习等事务时均使用世俗姓名,因此伊斯兰教信徒在户口登记和办理居民身份证时,不得使用本人的伊斯兰教经名。
5、属历年换发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笔误、微机录入错误,有哈市原始常住人口登记表为依据,需更正姓名。
视情需提供如下手续:本人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供原始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需经办人签字,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加盖户口专用章),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凭审批材料办理变更更正。
6、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姓名变更登记: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人;网上通缉在逃和有重大涉案嫌疑的;正在被收监服刑、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取保候审;逃犯;监视居住;已掌握的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尚未执行完毕;父母离婚的,父母协议不成的未成年子女;在校全日制大中专学生。
(四)公民申请更正民族
对由于公安机关工作失误造成公民民族差错的,公民能够提供出原始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表或其他有效证件的给予更正,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凭审批材料办理更正。
(五)公民身份证号码变更更正
公民身份证号码与原始居民户口簿、一代居民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表等原始户籍资料不符需要变更或更正的。受理人需查询全国人口基础信息库。上报材料注明无此公民身份证号码,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凭审批材料办理变更更正。
(六)市外迁入(投靠)
1、外埠人员只要在哈市九县(市)范围内有固定住所(含租房),可到居住地申报,为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落居民家庭户。
(1)已在九县(市)购房的可到购房所在地派出所落户。
(2)在九县(市)无房产,可到其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落户。
(3)在九县(市)租房居住的,经房主同意,可到租房所在地派出所落户。
视情需提供本人申请、结婚证、原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以及复印件。未成年子女在户籍地未落户口的需提供依法取得的《出生医学证明》。已购房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税务部门出具的购房发票、购房合同的原件以及复印件。租房须提供房屋租赁备案证明、合同或协议、房主同意入户证明的原件以及复印件,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凭审批材料办理居民户口落户。
2、哈市九区范围以外的夫或妻,投靠配偶落户的,依法登记结婚领取结婚证,可到哈市范围内的配偶户籍地申报,为本人落户。
视情需提供落户人申请、结婚证、夫妻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以及复印件,被投靠人户籍居民委地址标注为乡村的,需提供落户地村委会证明。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凭审批材料办理居民户口落户。
3、18周岁(含)以下未成年子女到哈市范围内投靠父或母落户的,由哈市范围内的父或母到其户籍地派出所申报,为本人落户。
视情需提供落户申请、落户人和父母户口簿、身份证、父母的结婚证、依法取得的《出生医学证明》原件以及复印件,父或母户籍居民委地址标注为乡村的,需提供落户地村委会证明。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凭审批材料办理居民户口落户。
4、父母双方年满45周岁(体弱多病,已下岗或提前病退等情况的可不受年龄限制)到哈市范围内投靠子女落户的,可到哈市范围内的子女户籍地派出所申报,为本人落户。
视情需提供落户申请、父母的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父母双方投靠子女的需提供)、父母和子女的亲属关系证明(包括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或户籍档案资料、工作档案等)、父母和子女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以及复印件,子女户籍居民委地址标注为乡村的,需提供落户地村委会证明。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凭审批材料办理居民户口落户。
5、哈尔滨市民政局所属第一、二、三福利院和普宁医院救助的“三无”人员(痴、呆、傻、精神病患者),可由第一、二、三福利院和普宁医院到辖区分局进行人像信息比对无误后办理落居民集体户口。办理完毕后,分局户政科将信息上报户政管理支队微机科,将信息予以锁定,没有特殊情况不准迁出。
视情需提供民政局入院审批表、救助站安置登记表、报警登记表、照片。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凭审批材料办理居民户口落户。
6、收养14周岁以下未成年儿童落户。可由收养人到户籍地办理收养落户。
视情需提供收养落户申请、民政局收养证、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以及复印件。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凭审批材料办理居民户口落户。
7、特殊说明。落户政策中随迁未成年子女所在户口的户主不是其父母的,需提供原始《出生医学证明》或独生子女证或母子健康手册或加盖学校公章的电子学籍档案复印件;随迁的未成年子女,出生时没有随父姓也没有随母姓落户,有原始《出生医学证明》,可以随迁落户;随迁的子女已超过18岁,仍在学校读书的,由学校提供在校学生证明,可随迁落户;离婚带子女落户的,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民事调解书)。
三、市局办理的户籍业务权限
以下三项,派出所在三个工作日内调查上报;分、县(市)局户政科在三个工作日内审核上报,并经网上流转;市局户政管理支队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批办结。
(一)父母均无户籍的婴儿出生登记
1、父母均定居国外的婴儿,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均不在的。可在其他抚养人处按补录办理落户。出生登记应具备如下手续:抚养人申请;《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定居国外护照。
2、父母均为现役军人婴儿出生登记。可以落户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无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可单独立户),均按补录办理。应出具父母现役军人证件,父母部队出具证明。
3、无父母婴儿,需要立户按补录办理。需派出所调查报告;取三个知情人询问笔录;居(村)委会证明;出生医院病历等相关材料。
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凭审批材料办理出生登记。
(二)公民申请变更更正年龄和民族
1、公民申请变更年龄。视情需提供如下手续: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离退休及下岗人员人事档案记载年龄与户口登记年龄不一致需提供人事档案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及经手人签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组织部门出具的年龄认定证明;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凭审批材料办理变更更正。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年龄变更登记:原凭《出生医学证明》已入户,后提供补办《出生医学证明》或其他证明要求变更出生日期;国家公务员,属组织、人事部门管理的人员,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事业单位人员等要求变更出生日期;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人;网上通缉在逃和有重大涉案嫌疑的;正在被收监服刑、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取保候审;逃犯;监视居住;已掌握的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尚未执行完毕;对于父母离婚的父母协议不成的未成年子女;在校全日制大中专学生。
2、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可以申请变更民族成份一次。年满十八周岁(含)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母(生父母、养父母、继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视情需提供如下手续: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应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年满十八周岁(含)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县(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出具《黑龙江省公民更改民族成分审批表》;原始《常住人口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需加盖户口专用章、民警签字和日期);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父母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凭审批材料办理变更更正。
(三) 公民补录户口
1、对持有现行使用的居民户口簿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要求补录户口的公民,应上报如下手续:
(1)《公民申请补录户口审批表》;
(2)现行使用的居民户口簿、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凭审批材料办理居民户口补录。
2、对持有原始居民户口簿、一代居民身份证、市局户口卡片查询单、派出所提供的户口档案原件的公民,应上报如下手续:
(1)《公民申请补录户口审批表》;
(2)本人书面申请;
(3)社区居(村)委会证明;
(4)派出所两名民警共同出具的综合调查报告;
(5)原始居民户口簿、一代居民身份证、户口卡片查询单或派出所提供的户口档案原件及复印件。
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凭审批材料办理居民户口补录。
3、对只有土地承包合同、土地使用证、原始生产队台账、原始粮食证明或历次人口普查登记表等的公民,应上报如下手续:
(1)《公民申请补录户口审批表》;
(2)本人书面申请;
(3)社区居(村)委会证明;
(4)派出所两名民警共同出具的综合调查报告;
(5)本人询问笔录;
(6)两名以上知情人询问笔录;
(7)土地承包合同、土地使用证、原始生产队台账、原始粮食证明或历次人口普查登记表等原件及复印件。
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凭审批材料办理居民户口补录。
4、对手持户口迁移证要求补录户口的,应上报如下手续:
(1)《公民申请补录户口审批表》;
(2)本人书面申请;
(3)户口迁移证原件及复印件。
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凭审批材料办理居民户口补录。
5、对手持释放证明、复员转业证明,如无户口注销依据,要求补录户口的,应上报如下手续:
(1)《公民申请补录户口审批表》;
(2)本人书面申请;
(3)社区居(村)委会证明;
(4)派出所两名民警共同出具的综合调查报告;
(5)本人询问笔录;
(6)两名以上知情人询问笔录;
(7)释放证明或复员转业证明。
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凭审批材料办理居民户口补录。
6、对手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签发的出国护照的公民,无户口注销依据,应上报如下手续:
(1)《公民申请补录户口审批表》;
(2)本人书面申请;
(3)社区居(村)委会证明;
(4)派出所两名民警共同出具的综合调查报告;
(5)本人询问笔录;
(6)两名以上知情人询问笔录;
(7)出国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凭审批材料办理补录。
7、对已经取得外国国籍的公民回国定居,申请补录户口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退出外国国籍证明,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凭审批材料办理居民户口补录。
8、对经证实曾经有户口,但由于种种原因确实提供不出任何材料的公民,应上报如下手续:
(1)《公民申请补录户口审批表》;
(2)本人书面申请;
(3)社区居(村)委会证明;
(4)派出所两名民警共同出具的综合调查报告;
(5)本人询问笔录;
(6)两名以上直系(旁系)亲属询问笔录及本人户籍信息;
(7)两名以上知情人询问笔录。
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凭审批材料办理居民户口补录。
9、哈市范围以外来哈生活多年人员,在哈市有配偶或子女,原籍无户口,且无法在原籍恢复户口的,可凭原籍出具的无户口证明到配偶或子女户籍地派出所申报投靠落户。
视情需提供:申请人和投靠人的落户申请,原籍出具的无户口证明(需注明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经办人联系方式,经办人签名并加盖名章、公章),结婚证或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包括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户口簿或户籍档案资料、工作档案等,无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的,建议随父或随母做亲子关系鉴定),配偶或子女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无结婚证或无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且因家庭经济困难无法做亲子鉴定的,由责任区民警进行实地调查,取三份(含)以上知情人询问笔录,配偶或子女户籍居民委地址标注为乡村的,需提供落户地村委会证明。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凭审批材料办理补录居民户口落户。
10、补充说明
(1)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负责对申报补录人员在全国人口基本信息资源库进行查询,经核对无该人信息后,在《公民申请补录户口审批表》派出所调查意见栏注明。
(2)复印件需经手人签字、加盖户口专用章,并注明“经核对与原件一致”字样。
(3)《公民申请补录户口审批表》必须填写申请补录人员联系电话。
(4)补录户口审批后,派出所在办理落户时,人像比对结果界面中选择“人工确认有异常”的,将终止该业务办理,同时告知申报补录户口人员。
(5)户口补录办结后,收缴原始居民户口簿、第一代居民身份证。
(四)租赁、购房落户及家属随军市外迁入
1、在哈市购买约15万元人民币住房(包括商业用房)或法院判决、依法抵债、继承等获得的住房(包括商业用房),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可为产权所有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同一户口的父母或岳父母办理落户。
视情需提供落户申请、房屋所有权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未成年子女在户籍地未落户口的需提供依法取得的《出生医学证明》。法院判决、依法抵债、继承获得的住房无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的,需出具法院判决、依法抵债、继承等相关手续原件以及复印件。依法购买二手房的,产权证地址上原房主户口迁出后购房者方可持房屋所有权证办理落户,如原房主户口确实无法迁出,依照购房落户者的意愿和申请,可以办理落户,但购房落户者必须在落户申请中注明:“本人同意原房主户口空挂在我产权证地址上,以后由此产生的任何问题均与公安机关无关。”
流程时限: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交的落户材料进行调查,签署意见后报所长审批并网上流转,在三个工作日内交由落户人上报到市局户政管理支队,户政管理支队审核后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批办结,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凭审批材料办理居民户口落户。
2、正连职(含)以上的干部和三级军士长(含)以上的士官(含一级科员、专业技术十二级、体育八级),由本人直接到市公安局户政管理支队,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办理居民户口落户。
(1)在哈市购房的可到购房地派出所落户。
(2)在哈市无房产,可到其亲属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落户。
视情需提供部队批准随军报告、随军家属落户介绍信、军官证、结婚证、配偶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以及复印件。有接收单位的需提供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落户信和接收单位证明。未成年子女在户籍地未落户口的需提供依法取得的《出生医学证明》。已购房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税务部门出具的购房发票、购房合同的原件以及复印件。
流程时限:由本人直接到市公安局户政管理支队办理,三个工作日内审批办结,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凭审批材料办理居民户口落户。
3、在哈市五个非主城区(平房区、松北区、呼兰区、阿城区、双城区)等租赁居住半年以上,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为承租者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同一户口的父母或岳父母办理落户。
(1)房屋所有人同意承租人落户,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出租房屋地址只能落一户承租人户口,原承租人户口不迁出,其他承租人不能再申请落户;
(2)房屋所有人到房屋租赁管理所办理《房屋租赁备案证明》并缴纳房屋租赁税款,承租人与房屋所有人签订合法租赁协议;
(3)承租人在哈市缴纳养老保险半年(含)以上,并在租房落户地址连续居住半年(含)以上(以租赁协议、房屋租赁备案证明、缴纳房屋租赁税款或缴纳养老保险日期为准)。
视情需提供:承租人落户申请,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户籍在哈市九县市的由公安机关查询打印);房屋所有权人和承租人到公安机关现场签订同意落户书面制式证明,落户地房屋《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房屋租赁备案证明、房屋租赁交纳税款证明和承租人养老保险缴纳记录,房屋所有人和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流程时限: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交的落户材料进行调查,签署意见后报所长审批并网上流转,在三个工作日内交由落户人上报到市局户政管理支队,户政管理支队审核后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批办结,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凭审批材料办理居民户口落户。
4、特殊说明。(1)落户政策中随迁未成年子女所在户口的户主不是其父母的,需提供原始《出生医学证明》或独生子女证或母子健康手册或加盖学校公章的电子学籍档案复印件;(2)随迁的未成年子女,出生时没有随父姓也没有随母姓落户,有原始《出生医学证明》,可以随迁落户;(3)随迁的子女已超过18岁,仍在学校读书的,由学校提供在校学生证明,可随迁落户;(4)离婚带子女落户的,需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民事调解书);(5)租赁落户的,凡发现弄虚作假,骗取落户的,将户口迁回,并在三年内不允许再以租赁为条件申请来哈尔滨市落户。
(五)绿色通道
以下三项:本人、单位或组织来函或持介绍信,不经任何审批,可直接到市局户政支队户籍窗口办理。
1、外埠来哈人员见义勇为或英勇救险、救助等受到哈尔滨市政府(含)以上表彰奖励,被评为哈尔滨市勇敢市民等项荣誉(省级、国家级亦按此执行)以及被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各区政府年度内评为“十佳”先进人物的,可为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办理落户。
(1)已在哈市购房的可到购房地派出所落户。
(2)在哈市无房产,可到其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落户。
(3)在哈市无房产、无直系亲属的,可到省、市人才或所在单位居民集体户落户。
(4)在哈市租赁居住的,经房主同意,可到租赁地派出所落户。
视情需提供勇敢市民、“十佳”先进人物等荣誉证书,评选单位证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以及复印件。已购房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税务部门出具的购房发票、购房合同的原件以及复印件。租房需提供房屋租赁备案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房主同意入户证明的原件以及复印件。由评选单位直接到市公安局办理迁移落户手续,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凭材料办理居民户口落户。
2、具有技校、大中专学历,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或初、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者,高新和经济等开发区引进的人才,自愿来哈市工作的国民教育中专以上毕业生、技术工人、留学归国人员等引进人才,可为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办理落户。
(1)已在哈市购房的可到购房地派出所落户。
(2)在哈市无房产,可到其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落户。
(3)在哈市无房产、无直系亲属的,可到省、市人才中心或所在单位居民集体户落户。
视情需提供省、市、区组织或人力资源和社会劳动保障部门或省、市人才局(中心)、高新区人力资源部门的落户介绍信或省、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调转、考录、招录审批表,接收单位证明,学位证,职称证或晋升职称评审表,结婚证(已婚,夫妻双方均来哈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以及复印件。已购房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税务部门出具的购房发票、购房合同的原件以及复印件,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凭材料办理居民户口落户。
3、来哈投资固定资产或生产资料达5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外商及港、澳、台人员来哈投资金额达5万美元(含)以上,连续经营2年(含)以上,依法缴纳税款的,可为投资者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外商投资可为投资者的亲属6人)办理落户。
视情需提供落户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验资报告、近两年纳税凭证、结婚证(已婚,夫妻双方均来哈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以及复印件(外商及港、澳、台人员来哈投资的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未成年子女在户籍地未落户口的需提供依法取得的《出生医学证明》。已购房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税务部门出具的购房发票、购房合同的原件以及复印件。租房须提供房屋租赁备案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房主同意入户证明的原件以及复印件,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凭材料办理居民户口落户。
四、居民身份证办理相关规定
(一)未成年人(未满16周岁)首次办理居民身份证,由同一户口簿上的监护人陪同,持居民户口簿和监护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户口所在地分、县(市)局**大厅或辖区派出所办理;未成年人(未满16周岁)丢失补领、换领二代证的,可由监护人持**人居民户口簿到市局或分、县(市)局**大厅直接办理,同时由监护人在**申领表上签字认定,无需到户籍地派出所开具户籍证明。
(二)老、弱、病、残等行动困难的弱势特殊群体人员首次办理身份证,可向各分、县(市)局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或辖区派出所申请上门服务办理。社区民警在辖区工作中发现或遇到需要帮助办理身份证的人员,在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可提供代办、捎办服务。
(三)缩短二代证**时限,市局三个**点,10个工作日;九区九县(市)**点,20个工作日。
(四)缩短办理临时身份证时限,市局三个**点,由原来的三天取证缩短为上午受理下午取证,下午受理次日取证。平房、呼兰、阿城区和九县(市)当天受理当天取证。
(五)凡是涉及哈尔滨市政府及各区、县(市)的招商引资项目,其法人或主要负责人只要户籍在哈市范围内,因公务急需办理身份证,**人由于在外地等原因不能前来**的,可委托各分、县(市)局户政部门工作人员或相关派出所的工作人员代办,被委托的工作人员可凭委托人的委托书,到市公安局户政管理支队身份证管理科说明情况,由身份证科安排专人到省厅制证中心进行协调,以最快速度办理。其中没有办理过二代身份证的,本人提出申请,各级户政部门或相关派出所,可采取特事特办的方式,上门服务。
五、居住证办理相关规定
(一)现公民办理居住证,可随到随办。自2016年7月1日起,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到哈市市域城镇居住半年以上的,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的,可以申领居住证。
(二)公民符合落户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可按规定在居住地申请落户。
户政管理支队
二○一六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