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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电气火灾综合整治自检自纠工作的通知
发布人:庄红伟  发布时间:2017-09-03   浏览次数:770

各院(系)、部、处、直属单位:
按照《哈尔滨工业大学关于印发电气火灾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哈工大保【2017】322号)要求,2017年9至10月份,为电气火灾自查自纠阶段。根据国家及省、市政府相关部门指导意见,现将《电气火灾综合整治自查检查表》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落实。
一、各单位应高度重视,按《哈尔滨工业大学电气火灾综合整治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各自实际,立即安排部署,认真组织开展电气火灾自查自纠工作。
二、对于自查自纠中相关问题无法确定的,请在填表中注明,学校汇总后,将组织电力等相关部门逐项检查确定。
三、填表分类原则:
(一)电气类产品、科研样品生产过程建议填写到“表一:电器产品生产销售产品质量”,对于科研样品可将检查内容进行适当修改。  
(二)正在进行的基本建设项目、改造项目、装修项目应填写到“表二:建设工程施工过程”。
(三)实验室、科研场地、车间、变电所、泵房、食堂后厨等建议填写在“表三:工业企业生产场所”。
(四)仓库、车库等建议填写在“表四:物流仓储场所检查表”。
(五)公寓、教室、办公室、礼堂、会议室、餐厅、大型超市等建议填写在“表五:人员密集场所”。
(六)小超市、小餐饮、复印室等建议填写在“表六:小经营加工作场所”。
(七)单位名称:在填写院系(部处)名称后,加横线--后填写基层管理单位,然后加横线(--)填写具体建筑或设施名称。如:电气学院--自动化系--电机实验室,总务处--公寓管理中心--十公寓。具体部位填房间或门牌号等。
(八)填表以建筑物(或设施)相同用途房间或设施为最小检查填表单位,如:1、一栋楼宇整体建成或整体改造,除特殊用途房间外,使用性质基本相同的房间,其检查结果可填写在一张表格内;2、一栋楼宇内经过不同时期改造,则按改造时间单独填写表格;3、楼宇内特殊用途的房间需单独填写表格,如:配电间、泵房、设备间等。
四、各单位《电气火灾综合整治自查检查表》务必于9月30日前报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电子版发至:bwcfhk@hit.edu.cn。
特此通知。
                            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