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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校园电动车管理的通告
发布人:王爽  发布时间:2024-03-21   浏览次数:10


校内各单位、全体师生员工:

为进一步规范校园内电动车骑行、停放和充电等行为,有效预防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广大师生员工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公安部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和《黑龙江省电动车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规范校园电动车管理有关工作事项通告如下。

一、压实落靠责任,严格规范管理

各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设专人负责本单位电动车管理工作,定期摸排本单位师生员工在校内使用电动车的情况,对本单位师生员工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等行为进行监管,对违规使用电动车的师生员工做好教育引导,共同营造安全用车、规范充电、有序停放、文明行车的良好氛围。

保卫部(处)负责统筹学校电动车管理工作,合理划定停车区域及相应标识,依据相关规定对违规使用电动车的行为进行处置,对各单位相关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总务处/后勤集团负责督促宿舍楼、教学楼、办公楼等楼宇物业人员、学生宿舍管理员做好禁止电动车及蓄电池进入楼内停放、充电的日常监管工作。

学生工作部(处)/团委负责将电动车安全教育纳入学生日常教育管理内容,教育引导学生正确使用电动车,并对学生违规使用电动车的行为及时劝导指正。

广大师生员工应当自觉遵守消防、交通法律法规和其他安全管理规定,正确使用电动车,在校园内发现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等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学校保卫处。

二、遵守骑行规定,共建交通安全

师生员工使用的电动车须符合国家标准,并悬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放的电动车号牌,在校园内骑行需严格遵守校园交通规则,佩戴头盔、谨慎驾驶,主动避让行人,与其他车辆保持安全距离,夜间须开灯行驶。严禁超速、逆行、酒后骑行及在人行道上骑行,骑行时不得佩戴耳机、接打电话。

三、规范停放充电,杜绝安全隐患

电动车应当有序停放在非机动车停放区,并与楼宇保持一定间距,不得在室外变电站、化学废弃物暂存站(柜)、易燃物品存放区和消防通道、机动车道、人行通道及其他非停车区域停放。严禁电动车及其蓄电池在校园所有建筑物内停放、放置或者充电,严禁“飞线充电”等违规充电行为。

四、做好宣传教育,提升防范意识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电动车停放充电引发火灾的防范常识宣传和典型火灾案例警示教育,引导师生员工充分认识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带来的危害,深刻汲取惨痛教训,增强消防安全意识,正确使用、停放电动车和为电动车充电。师生员工应当学习掌握基本火灾逃生和应急避难知识,提升自身安全意识和逃生自救能力。

本通告所称的电动车,包括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低速电动车。

特此通告。

 

                                     保卫部(处)

                               学生工作部(处)/团委

 总务处/后勤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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