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工业大学
校园机动车辆超速及违停处理暂行规定
—经哈尔滨工业大学2021年第13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园内行车、停车秩序管理,遏制校园内机动车超速行驶、乱停乱放现象,确保师生员工生命安全,营造良好、舒适、安全的校园交通环境,依据《哈尔滨工业大学校园机动车辆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交通安全法规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哈尔滨工业大学所有校区。在校园内驾驶机动车的所有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超速处理
第三条 哈尔滨工业大学所有校区道路机动车行驶限速均为30公里/小时,其中一校区通往科学园的连通路机动车行驶限速20公里/小时。
第四条 校园内机动车时速超过35公里不到40公里的(连通路时速超过25公里不到30公里的),第一次警告提醒;第二次纳入所在单位学校年度安全工作考核;第三次在以上处理基础上,禁止该车辆进入校园一个月。
第五条 校园内机动车时速超过40公里不到60公里的(连通路时速超过30公里不到40公里的),第一次警告提醒并纳入所在单位学校年度安全工作考核;第二次在以上处理基础上,禁止该车辆进入校园三个月。
第六条 校园内机动车时速超过60公里以上的(连通路时速超过40公里以上的),警告提醒并纳入所在单位学校年度安全工作考核,车辆超速信息将上传交警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同时禁止该车辆进入校园六个月。
第七条 校外车辆在校园内超速,第一次警告提醒,第二次禁止进入校园。
第三章 违停处理
第八条 校园内道路两侧没有设置停车位的,禁止停放任何机动车辆。机动车在禁停道路和区域停放超过5分钟以上的,视为违停。
第九条 车辆在校园内违停,第一次警告提醒;第二次纳入所在单位学校年度安全工作考核;第三次在以上处理基础上,车辆违停信息将上传交警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四次以上车辆禁止进入校园六个月。
第十条 校外车辆在校园内违停的,车辆违停信息将上传交警部门依法进行处理;两次以上违停禁止进入校园。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所指的违规次数均为一自然年内。
第十二条 本规定中“所在单位”是指机动车在校园车辆管理平台注册人所在的单位。
第十三条 本规定中“学校年度安全工作考核”是指扣除《哈尔滨工业大学安全管理工作考核评分细则》中交通安全相应的分值。
第十四条 本规定与《哈尔滨工业大学机动车辆管理办法(试行)》中不一致的内容,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