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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扩建装修工程实施消防备案的规定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1-09-07   浏览次数:4323
 
    为加强学校室内外改扩建装修工程消防安全监管,规范并强化工程进驻企业施工过程消防安全管理,防止因违规施工遗留火灾隐患或造成火灾事故,确保校园消防安全,特制订本规定。
    一、凡在校园内或公共楼宇进行的改扩建装修工程,必须进行消防审批或消防备案。由工程项目主管单位到保卫处网页下载《改扩建装修工程消防备案表》,项目主管单位、乙方施工单位筹备备案相关资料并填写表格后,到保卫处防火办备案。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关于切实加强和规范建筑改造装修工程消防申报审批工作的通知》(校保发【2008】477号)要求,应到公安消防部门进行消防申报审批或备案的项目,保卫处防火办备案后,由项目管理单位、乙方施工单位到公安消防部门进行消防申报审批或备案,消防部门审批或备案通过后并向防火办报送批件再行施工。
    三、备案时,乙方施工单位应向防火办提供与甲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复印件,如合同中无安全方面相关约定,不予备案,不予备案的工程项目严禁开工。
    四、消防备案需提供的资料:项目合同、改造装修方案、装饰材料说明及防火材料检验报告;施工企业营业执照、资质;工程平面图、电气、消防图;法人、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及电气焊工、消防等人员职业证复印件;施工现场防火规章制度、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
    五、对于未经校内消防备案的已开工项目,物业管理及保卫处工作人员一经发现,有权责令施工方立即停工,督促项目主管单位及乙方施工单位组织消防备案,备案通过后方可施工;校内各单位、师生员工有权利和义务监督并举报未经消防备案的施工工程。
    六、乙方施工单位应严格落实施工现场各项防火安全规章制度和措施,加强用火用电及电气焊施工管理,及时清除易燃杂物,严禁违章施工,如发生火灾事故,造成的后果和损失由项目管理方及乙方施工单位负责。
    七、物业管理、保卫部门特别是项目管理单位应切实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管,及时发现违规行为和现象,坚决杜绝违章施工,拒不服从管理的,有权利立即停止其施工或移交公安消防部门依法处理。
    八、申请备案时,乙方施工单位应同时向所在校区保卫科提供所有进驻学校施工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乙方施工单位对雇用的施工人员应严格把关,严禁雇用有前科劣迹或在逃人员进驻校园。
    九、工程竣工后,经消防部门抽验或由项目主管单位、乙方施工单位及校内相关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改扩建装修工程消防备案表》。
 
 
                             哈尔滨工业大学保卫处
                             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